应交所得税=应纳税所得额×所得税税率
(资料图)
应纳税所得额=税前会计利润+纳税调整增加额-纳税调整减少额
(一)纳税调整增加额
1.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时不作为收益计入财务报表,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收益需要交纳所得税
☆甲公司2×17年税前会计利润为720万元,2×17年12月12日向A公司销售一批商品,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200万元,增值税税额为34万元,款项尚未收到;该批商品成本为120万元。甲公司在销售时已知A公司资金周转发生困难,但为了减少存货积压,同时也为了维持与A公司长期建立的商业关系,甲公司仍将商品发往A公司且办妥托收手续。
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%,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。
应交所得税=[720+(200-120)]×25%=200(万元)。
2.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时确认为费用或损失计入财务报表,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则不允许扣减。
☆乙公司2×17年税前会计利润为780万元,2×17年12月31日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0万元。乙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%,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。
应交所得税=(780+20)×25%=200(万元)。
(二)纳税调整减少额
1.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时作为收益计入财务报表,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确认为收益。
☆丙公司2×17年税前会计利润为820万元,2×17年取得国债利息收入20万元。丙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%,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。
应交所得税=(820-20)×25%=200(万元)。
2.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时不确认为费用或损失,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则允许扣减。
☆丁公司2×17年税前会计利润为820万元,2×17年发生研究阶段支出40万元计入管理费用。丁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%,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。
应交所得税=(820-40×50%)×25%=200(万元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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